(2016)田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凤阳县和立石英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和立石英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田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凤阳县和立石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定代表人:杨世良,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凤阳县和立石英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行为浦发银行淮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XXX/XXXXXXXX,票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收款人凤阳县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付款人(××)凯盛重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凤阳县和立石英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晓峰审 判 员 钱家勇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嫣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