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29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耀申请执行王永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耀,王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9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周耀,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王家岔乡辛家湾村人,农民,现住岢岚县城内。被执行人王永峰,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岚漪镇东街村人,农民,现住岢岚县城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岢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耀与被执行人王永峰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永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周耀安家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350元。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6800元后,查明其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赵忠义审判员  张成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俊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