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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蒲冰婧、陈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蒲冰婧,刘小平,陈捷,刘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蒲冰婧。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小平。一审被告:陈捷。一审第三人:刘青。再审申请人蒲冰婧因与被申请人刘小平、一审被告陈捷、一审第三人刘青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终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蒲冰婧申请再审称:1、2013年12月6日,刘小平、刘青父子带领亲属到蒲冰婧工作的舞房吵闹,蒲冰婧报警后,双方到派出所调处。因害怕刘小平父子再次上门吵闹给舞房经营和其他同事带来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蒲冰婧及男友陈捷才不得不按刘小平父子的意愿写了还款计划。蒲冰婧与刘小平之间既没有借款合意,也没有款项交付的事实,一、二审法院依据还款计划判令蒲冰婧还款错误。2、35万元当中既有蒲冰婧与刘青原恋爱期间的花销,也有刘青做生意所用费用,现全部由蒲冰婧一人偿还不合情理。3、二审中刘青自愿手书的情况说明否认了其在一审中的陈述,其作为亲身经历者,所作的对其父亲刘小平的不利证词应予采信。综上,蒲冰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刘小平提交意见认为:还款计划是蒲冰婧在派出所出具的,不存在胁迫。原借款数额为35万元,经对账让步后,只让其偿还22万元。刘青是按照蒲冰婧及其家人的要求写的情况说明,不是其真实意思。综上,请求驳回蒲冰婧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蒲冰婧与刘青原系恋人关系,刘青将其父亲刘小平的售房款35万元支付给蒲冰婧及其指定之人,并由蒲冰婧出具35万元收条。2013年12月6日,刘小平及其亲属在蒲冰婧工作场所向其催要款项,双方发生纠纷,后在派出所由蒲冰婧及其男友陈捷向刘小平出具还款计划。蒲冰婧虽主张还款计划是受胁迫出具,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此外,蒲冰婧虽主张35万元中包括其与刘青恋爱期间的花销费用以及刘青做生意的费用,但对于有关款项的具体构成无法说清,刘青对此不予认可,蒲冰婧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相反,从一审法院自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资料来看,双方在派出所是经过对账、协商的情况下,最终形成还款计划,确定由蒲冰婧、陈捷向刘小平共同还款22万元。刘青虽在二审期间出具情况说明称父母给的卖房款由其还债所用,与蒲冰婧无关。但仅凭该情况说明不足以否定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一、二审法院依据银行记录、还款计划、视频资料等证据,判令蒲冰婧、陈捷向刘小平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蒲冰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蒲冰婧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 芬代理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