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2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叶德寿与范良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寿,范良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2652号原告:叶德寿。被告:范良兵。关于原告叶德寿与被告范良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德寿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德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德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德寿负担。代理审判员 莘 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