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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9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合富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四季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合富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四季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539号原告:中山市合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法定代表人:杨乐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四季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祝浩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合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四季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合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00元,减半收取为50950元,由原告中山市合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合富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安妮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