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白国兵与齐霞、赵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兵,赵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568号申请执行人白国兵。被执行人赵凤林。本院依据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48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赵凤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凤林在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新区正阳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赵凤林在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新区正阳街支行开设的工资账号中49000元到伊旗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二、对被执行人赵凤林在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新区正阳街支行开设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屈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