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希文与杨显荣、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文,杨显荣,刘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406号原告张希文,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显荣,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海平,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文诉被告杨显荣、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希文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