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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希文与杨显荣、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文,杨显荣,刘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406号原告张希文,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显荣,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海平,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文诉被告杨显荣、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希文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