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0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再勇与舒桃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再勇,舒桃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3民初322号原告彭再勇,男性,汉族,1967年08月28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住铜仁市万山区。被告舒桃仙,女性,汉族,1958年10月23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新华中路191号附3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姚元勋,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红芬,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彭再勇与舒桃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再勇以和被告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再勇以和被告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再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彭再勇承担。审判员 刘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