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长春嘉裕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嘉裕电子信息有限公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嘉裕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天泽大路1788号1栋301室。被执行人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天泽大路1788号1栋201室。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嘉裕电子信息有限公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22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嘉裕电子信息有限公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长春嘉裕电子信息有限公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长春嘉裕电子信息有限公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