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文科与定州市南城区南刘家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科,定州市南城区南刘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科。被执行人定州市南城区南刘家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王文科与被执行人定州市南城区南刘家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贤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吴占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解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