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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夏银英与王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银英,王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810号原告夏银英,女。法定代理人阮秋生,男,系原告夏银英的丈夫。被告王云龙,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负责人徐建中,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银英与被告王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银英于2016年6月28日以已经与被告王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银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银英撤回对被告王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夏银英负担。审判员 陈 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旭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