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董文芳与闫振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芳,闫振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585号原告董文芳,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闫振山,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分公司代表人:刘大成。原告董文芳诉被告闫振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连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