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世新与被告顾体彪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新,顾体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9民初2242号原告吴世新。委托代理人高美萍。被告顾体彪。原告吴世新诉被告顾体彪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美萍,被告顾体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终结。原告吴世新诉称:2016年4月15日,我将自有的新A919**梅赛德斯-奔驰多用途乘用车,停放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锦绣家苑小区双洪置业二手房公司门口,大约12点我发现车的天窗盖板被高空坠物砸坏,高空坠物为家用活动纱窗。当然我只是临时停车,因为车位都停满了。我随即给该车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联系。我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找到肇事方,该纱窗属于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锦绣家苑小区7号楼3单元301室,房主为被告顾体彪。该车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和4S店定损后需修理费6980元,我的车目前还没有修理好,因此我向你院提供的维修费的发票是复印件。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复费用69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顾体彪辩称:确实是我房屋的纱窗砸到原告的车。但是事发的时候我不在现场,我爸在。这是意外事件,没有人为的因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地方停车,应在停车位停车。我认为既然原告的车已经购买了保险,应当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我愿意赔付。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原告吴世新将其所有的新A919**梅赛德斯-奔驰多用途乘用车停放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锦绣家苑小区新疆双洪置业有限公司门口时,被该小区7号楼3单元301房屋的纱窗砸坏天窗盖板。该房屋系被告顾体彪所有。原告吴世新因维修车辆支付维修费6980元。以上查明事实有照片、机动车辆保险单、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房屋的纱窗坠落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害,并且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其没有过错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维修费69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有权选择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还是由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体彪赔偿原告吴世新维修费69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吴世新预交,被告顾体彪应当自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原告吴世新支付)。剩余的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