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法赔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应县采暖设备厂申请国家赔偿的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县采暖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晋06法赔2号赔偿请求人:应县采暖设备厂。法定代表人:郝录,职务厂长。赔偿请求人应县采暖设备厂于2016年6月20日以枉法裁判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应县采暖设备厂因本院(2009)朔民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再审被撤销申请国家赔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故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应予驳回。赔偿请求人要求追回执行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依照《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应县采暖设备厂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