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小兵、和菊冷等与陈满义、和菊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兵,和菊冷,陈满义,和菊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2民初809号原告陈小兵,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和菊冷,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二原告系夫妻。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利军,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满义,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和菊香,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二被告系夫妻。原告陈小兵、和菊冷与被告陈满义、和菊香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云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利军,被告和菊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满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新宅基地与被告老宅相邻,2011年原告开始施工,被告以种种理由干涉原告盖房,并报过110。后被告在原告出路堆放八千块砖,将公用胡同堵死,被告声称盖房但在半年时间里未���盖房意向,原告想从旁边清理一条通路干活,遭被告阻止,并发生打架。后经村、乡两级多次调解,原告依然不能施工。据此诉请判令:1、二被告立即排除妨碍,将影响原告通行施工的砖挪开,并不能再次妨碍原告施工;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陈满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被告和菊香辩称,原告起诉不符合事实,对原告的请求不认可。原告的施工妨害到被告房屋了,原告地基过高,导致雨水都流向被告家,且原、被告之间过道有积水,对被告的房屋墙体造成损害。被告堆放砖是为了补救自家房屋。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存在妨碍原告施工通行的行为,原告的请求能否成立。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梁陈村委会2016年1月14日出具证明一份,证��二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2、梁陈村委会2016年2月28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二原告宅基地是由村委会进行规划的,宅基地的四邻及通行胡同宽为3米。3、梁陈村委会2016年1月14日出具另证明一份,证明本案所指胡同系原告唯一通行出路,村委会多次调解未能成功。4、梁陈村委会现场勘验图,证明原、被告宅基地所在位置,及被告堆放砖块位置。5、照片三张,证明被告堆放砖块状况,原告不能通行。6、派出所2013年1月21日接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因此产生过纠纷。被告和菊香质证后认为,对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均不认同,认为原告方的施工妨碍被告房屋。被告陈满义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对原告举证材料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能够证实原、被告系相邻关系,被告堆放砖块的胡同为原告施工通行唯一出路,证据材料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二原告与二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宅基地与被告宅院前后相邻,双方通路出行为同一胡同,该胡同为南北胡同,出口在南,被告宅院在该胡同从南往北第三户,原告宅基地位于第四户,原告外出需从被告家门口通行,且为唯一通行路径。2011年原告开始施工盖房,被告称原告盖房,地基过高,因排水及雨水影响,已经侵害被告房屋墙体,2011年9月份被告在原告必经路段堆放三千块左右砖块,目的是为了将自己的房屋进行升高。至今砖块仍在原处堆放,致使原告无法通行。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后邻居,同在一个胡同内,原告出行需从被告家门口经过,且是原告出行唯一通路,被告应当提供便利,被告以自家修建房屋为由在自家房屋附近堆放砖块未尝不可,但被告堆放不能堵住胡同从而影响原告的出行,原告在盖房期间,被告作为相邻权人更应当提供便利,长期堆放砖块,并垒成砖墙,堵住原告出行道路,存在恶意,现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妨碍,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盖房基地过高,导致被告房屋墙体受侵害,对于是否存在侵害,与本案无关,本案不予审理,被告可以另行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满义、和菊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堆放在原、被告共同出行胡同中的砖块搬离,为原告陈小兵、和菊冷出行排除妨碍,并不能再次妨碍二原告出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满义、和菊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