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段建荣、葛小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建荣,葛小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936号申请执行人:段建荣,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葛小钱,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段建荣与被执行人葛小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甬宁商初字第2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约定了履行方式,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19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9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向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