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6。63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丰,陈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63号申请执行人张艳丰,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陈欢,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张艳丰与被执行人陈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陈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艳丰彩礼款人民币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987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雪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单连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