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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姜龙山与胶州市洋河镇邓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龙山,胶州市洋河镇邓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288号原告姜龙山,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洋河镇邓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委托代理人XX,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萍,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龙山与被告胶州市洋河镇邓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6月29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姜龙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