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有志与段勤学、李虎林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志,李虎林,段勤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84号申请执行人杨有志,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李虎林,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段勤学,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108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有志与段勤学、李虎林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清楚,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10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