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谭某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2执103号移送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谭某,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湖北省通城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6)粤051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某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缴交罚金1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19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法院向被执行人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罚金1000元。期届,被执行人谭某没有履行该项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谭某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汕头市房地产档案室、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及法院执行业务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谭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委托被执行人谭某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受托法院未函复查询情况。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谭某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