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李瑞鹏、黄文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李瑞鹏,黄文泽,廖梅珍,黄文进,李瑞娥,黄耀辉,黄什忠,茂名市进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林拳,行长。被执行人:李瑞鹏,男,汉族,住茂名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011。被执行人:黄文泽,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131。被执行人:廖梅珍,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被执行人:黄文进,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035。被执行人:李瑞娥,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207。被执行人:黄耀辉,男,汉族,住茂名市,公民身份证号码:×××0050。被执行人黄什忠,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执行人:茂名市进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黄什忠,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执行人李瑞鹏、黄文泽、廖梅珍、黄文进、李瑞娥、黄耀辉、黄什忠、茂名市进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瑞鹏应偿还借款本金75942.03元及利息25544.70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20日止,从2015年3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30%上浮50%计算,计收复利)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30元、保全费2351元、公告费520元、执行费1422元;被执行人黄文泽、廖梅珍、黄文进、李瑞娥、黄耀辉、黄什忠、茂名市进盈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先后查询广东省内银行,茂名市国土、房产及车辆管理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3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