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原告齐舒扬子与被告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舒扬,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726号原告齐舒扬,男,19※※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身份证号码21072619※※※※※※※※※※。被告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赵添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远卓,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舒扬子与被告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舒扬诉称,2013年7月13日,原告齐舒扬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古塔区鑫龙花园小区23号车库一个,面积规格为6×3.9平方米,现该车库已建设完成,原告要求被告交付车库,但被告始终以其销售人员私刻公章,未将销售款交给公司为由,拒不交付。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售楼处购买车库,并已经交付车库款,被告出具了收据,双方车库买卖合同成立有效,被告应依法履行交付义务,被告的销售人员侵占公司财产行为与原告无关,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将位于古塔区鑫龙花园小区23号车库交付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原告于2013年7月13日在被告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车库一处,交纳车库款20万元,被告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了加盖该公司现金收讫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标明经办人员为史可,车库位置23#。本院认为,因本院受理的被告涉诉案件中,诉争的车库为多户,其中部分涉及相关人员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本案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先行调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舒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齐舒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卜文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