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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锦阳与吴荣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阳,吴荣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969号原告刘锦阳,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荣法,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锦阳与被告吴荣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锦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锦阳负担。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熹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