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滨州经济开发区博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孟彬、于彬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经济开发区博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孟彬,于彬,孟凡府,滨州华光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滨州经济开发区博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林风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彬,居民。被执行人于彬,居民。与被告孟彬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孟凡府,滨州××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滨州华光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法人代表人孟凡府,该××经理。本院在执行滨州经济开发区博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孟彬、于彬、孟凡府、滨州华光印刷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上述各被执行人目前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三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秀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