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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福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班海成芦凤云与班立福班立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海成,芦凤云,班立福,班立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717号原告班海成、芦凤云被告班立福、班立英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班海成、芦凤云诉被告班立福、班立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国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之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