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福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班海成芦凤云与班立福班立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海成,芦凤云,班立福,班立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717号原告班海成、芦凤云被告班立福、班立英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班海成、芦凤云诉被告班立福、班立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国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之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