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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2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司徒清与雷宇平、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徒清,雷宇平,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2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司徒清。被执行人雷宇平。被执行人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雷宇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司徒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36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雷宇平、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宇平、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司徒清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36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宇平、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宇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