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贾殿义与贾术军赠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殿义,贾术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08号之二原告贾殿义,男,193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突泉县人,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贾术军,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突泉县人,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殿义诉被告贾术军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殿义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殿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贾殿义负担。审 判 长 鲍利民审 判 员 苗会达人民陪审员 杨文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车兵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