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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路支行与陈小平、倪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路支行,陈小平,倪国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民初02155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路支行。负责人:陈黄敏。委托代理人:何昀。被告:陈小平。被告:倪国强。2016年3月30日,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路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建国路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小平、倪国强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49985.56元,支付利息24014.39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臻静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平、倪国强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4日,被告陈小平、倪国强与原告签订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陈小平、倪国强向原告提供其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钱江农场名扬阁X幢X单元XXXX室的房产为被告陈小平在2013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的最高融资余额为1250000元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等。2014年1月16日,被告陈小平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850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1日止,贷款利率固定为每月6.6627‰,贷款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收取,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贷款结清时利随本清;被告陈小平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按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或逾期贷款本息)在逾期期间按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被告陈小平未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原告对被告陈小平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结息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等等。同日,被告倪国强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被告陈小平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含借款本息、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陈小平发放上述贷款850000元。然被告陈小平未能依约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截至2016年3月29日,被告陈小平尚欠贷款本金849985.56元、利息26343.7元。以上事实,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借款借据、贷款结清试算证明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案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约定,诚实履行。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但被告陈小平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小平偿付所欠贷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倪国强自愿为案涉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倪国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小平、倪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路支行借款本金849985.56元;二、被告陈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路支行利息26343.7元(暂计至2016年3月29日,此后按照案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被告倪国强对被告陈小平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40元,减半收取6270元,财产保全费4890元,共计11160元,由被告陈小平、倪国强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4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臻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