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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世永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世永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569号罪犯张世永,于重庆市奉节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6日作出(2000)渝高法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2年11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6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37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9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0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世永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世永,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世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世永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庆审 判 员  蒋学文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