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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烨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烨,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682号原告张烨。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烨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烨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烨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烨负担。审 判 员 郁剑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安翠霞书 记 员 董啸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