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普洛杰罗汽车配件(太仓)有限公司与戴伟春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伟春,普洛杰罗汽车配件(太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8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戴伟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普洛杰罗汽车配件(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南环路富桥民营区标准厂房1#厂房。法定代表人:MARCOANTONIOVIEIRADECAMPOS,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戴伟春因与被申请人普洛杰罗汽车配件(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杰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5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伟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已经认定普洛杰罗公司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在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申请人与普洛杰罗公司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普洛杰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普洛杰罗公司批准的请假单清楚地写着申请人的工程是电工,普洛杰罗公司也认可这份请假单。吴耀辉的岗位是涂层操作工。用普通操作工吴耀辉来证明申请人电工特种工种不能履行,显然是不对的。申请人仍要求普洛杰罗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一、二审判决已经认定普洛杰罗公司解除与戴伟春劳动合同系属违法解除,戴伟春对此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戴伟春要求普洛杰罗公司继续劳动合同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普洛杰罗公司在主观上已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戴伟春除称其从事电工工种外,在申请再审书中亦自称“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导致体力下降,视力模糊”,而就该工作岗位普洛杰罗公司已与他人订立了劳动合同,故二审认定戴伟春与普洛杰罗公司的劳动合同在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该认定并无不当。经一、二审法院释明后,戴伟春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鉴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缺乏主观和客观的可能性,故二审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戴伟春可就普洛杰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事实另行主张赔偿金。综上,戴伟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伟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 浩审 判 员 丁争鸣代理审判员 周 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云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