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邢天宝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邢天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9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长春大街1117号。负责人:李耀东,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艳蓉,辽宁盛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青,辽宁盛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天宝,住吉林省辽源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邢天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桂玲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