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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34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5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罚款500元;又因吸毒于2016年3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章某在其租住的瑞安市塘下镇塘川北街×××号×××室出租房内容留林某吸食冰毒。2016年2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章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黄某吸食冰毒。2016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章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黄某吸食冰毒。当日22时许,被告人章某在该处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黄某、林某的证言,房间出租协议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董一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