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费建新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建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费建新,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负责人段建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晓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费建新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建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建新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费建新负担。审 判 长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姬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