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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翁建军、杜秀浓与江兰飞、徐炳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674号原告翁建军、杜秀浓与被告江兰飞、徐炳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翁建军、杜秀浓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翁建军、杜秀浓与被执行人江兰飞、徐炳炳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但因本案尚未全额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翁建军、杜秀浓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江兰飞、徐炳炳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翁建军、杜秀浓案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9元,执行费4473.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6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