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方于凤等与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于凤,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方于凤(等34人)。被执行人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黄山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郑友清。方于凤等34人与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102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0日支付方于凤等34人工资人民币141952元,2016年1月28日支付方于凤工资人民币54159元,共计19611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邹纯美、毛上珍履行完毕,对其他申请执行未履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先行给付方于凤等32人40%的工资款(已履行),2016年9月底前给付30%工资款,2016年12月底前给付30%工资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经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102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步全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培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