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风全、王亮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风全,王亮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风全,农民。被执行人王亮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惠民农村商业银行与王风全、王亮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惠商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到相关的金融、车辆、房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也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103739.88元及利息,已履行标的0元,剩余未履行标的额103739.88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商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滕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