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8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东明与何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明,何胜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333号原告张东明,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黄沙村新曲坊村民小组16号。被告何胜亮,男,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花果村药铺院子村民小组,现住重庆市永川区香缇漫城小区1栋13-4。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明与被告何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胜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东明负担。审 判 长  龙 锋人民陪审员  程高容人民陪审员  杨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