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民初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皇岛永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烟台迈高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永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烟台迈高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初350号之一原告:秦皇岛永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里******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奎,该公司职员。被告:烟台迈高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号***室。法定代表人:苏中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秦皇岛永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迈高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欧阳宏伟独任审理。被告烟台迈高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6日裁定驳回其异议,后被告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裁定驳回其上诉。原告秦皇岛永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迈高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永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迈高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1元,由原告秦皇岛永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小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