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孟亚东与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夏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亚东,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夏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孟亚东。被执行人: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春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亚东与被申请人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夏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夏春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2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迎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书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