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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孟亚东与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夏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亚东,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夏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孟亚东。被执行人: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春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亚东与被申请人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夏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夏春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2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迎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书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