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民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白慧云与李同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慧云,李同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民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白慧云,1955年10月22日,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李同模,1953年10月22日,住四平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白慧云与被执行人李同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四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0)东民二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同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四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0)东民二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