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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邓卫民、蒋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新蒲,邓卫民,蒋娟,张沙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段新蒲。被执行人邓卫民。被执行人蒋娟。被执行人张沙和。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段新蒲与被执行人邓卫民、蒋娟、张沙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70000元,剩余债权为70000元。申请执行人段新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