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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伟超与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超,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085号原告杨伟超,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126、128号金泉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刘源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超与被告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超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邢纪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