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谢承刚与李锁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承刚,李锁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750号原告谢承刚,男,生于1959年10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李锁劳,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谢承刚与被告李锁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谢承刚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承刚撤回对被告李锁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承刚负担。审判员 郭勇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思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