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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区凯峰电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区凯峰电器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10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东区。组织机构代码:76851028-6。法定代表人:沈凯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凯峰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湖东村大塘组。组织机构代码:L5833312-6。经营者:刘国辉,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执3106号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珠晖区凯峰电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尚有638219.5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182元、执行费89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1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