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0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段锦涛与吕磊磊、卜艳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锦涛,吕磊磊,卜艳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0710号原告:段锦涛,男。委托代理人:燕鹏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磊磊,男。被告:卜艳秋,女。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祎,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锦涛诉被告吕磊磊、卜艳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大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董大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永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