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执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关俊巨申请执行王文正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俊巨,王文正,岳建坡,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龙执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关俊巨,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正,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岳建坡,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刘攀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仲裁字【2015】第111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于2016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平顶山市鲁山县(除补偿及预订的房屋外)的房产以流拍保留价9183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关俊巨抵偿债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平顶山市鲁山县的房屋(除补偿及预订的房屋外)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