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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林刚与李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刚,李玲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103号原告:林刚。被告:李玲燕。原告林刚与被告李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李玲燕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8日,被告李玲燕由案外人林云琴担保,向原告林刚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该款被告李玲燕至今未还,担保人林云琴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玲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刚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玲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审 判 长  郑 艳人民陪审员  朱云富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