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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2221号原告:林某甲。委托代理人:马郁飞,杭州市天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田英,杭州市天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某(曾用名徐如利)。原告林某甲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辉独任审判。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未能达成一致,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郁飞,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林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椒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林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林某丙。双方婚后共同创业,偶因琐事争执。后因原告工作逐渐繁忙,较少顾家,被告猜疑原告出轨并数次提出离婚。2014年底,双方争吵后,被告更致电原告的数位朋友同事,对原告大肆辱骂,造成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原告仍每月汇给被告数万元用作家用及抚养子女,但却始终无法与被告正常沟通。至此,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实已破裂,经调解数次,对子女抚养及补偿不能达成一致。要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林某丙由原告监护抚养,婚生子林某乙由被告监护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徐某答辩称:双方结婚时生活艰苦,后来共同创业,事业逐渐发展起来,被告对家庭照顾得也很好。夫妻之间争吵难以避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没有必要闹到离婚的地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甲与被告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取名林某乙,次子取名林某丙。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台州市椒江区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审查处理结果表、海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离婚原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以及和好的可能等综合分析,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以离婚为前提,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交纳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