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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廖征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廖征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630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思,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征宇,男,汉族,1994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94********,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中山路***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征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15740.89元,并支付利息4251.08元,逾期罚息160131.15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自2015年12月15日起的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二、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和公告费6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25日期间,被告通过淘宝贷款网站申请淘宝信用贷款,原告审核通过被告的贷款申请后与被告在线通过淘宝信用贷款网站订立了淘宝订单贷款合同6份。合同编号为:20032014062000307152S(2014年6月20日签订,2014年7月21日逾期),贷款金额为67000元;20032014062100351368S(2014年6月21日签订,2014年7月22日逾期),贷款金额为54800元;20032014062200374336S(2014年6月22日签订,2014年7月23日逾期),贷款金额为28900元;20032014062300404083S(2014年6月23日签订,2014年7月24日逾期),贷款金额为98000元;20032014062400455568S(2014年6月24日签订,2014年7月25日逾期),贷款金额为125900元;20032014062500507032S(2014年6月25日签订,2014年7月26日逾期),贷款金额为99100元;贷款的初始日利率均为0.05%,如产生逾期在贷款初始利率上加收50%的罚息;贷款方式均为申请当天贷款;还款触发日均为每笔贷款发放之日起第1天;贷款期限均为每笔贷款发放之日起31天(如遇节假日,不顺延)。同时,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约定。至此,在案涉合同项下,原告共向被告发放贷款473700元。截至2015年12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15740.89元,并支付利息4251.08元,逾期罚息160131.15元。另查,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500元和公告费65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征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15740.89元,并支付利息4251.08元,逾期罚息160131.15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自2015年12月15日起的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廖征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和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16元,由被告廖征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16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蓝钦如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雁楠 微信公众号“”